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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教职员工:
教材编写是国家事权,直接关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和教育目标实现。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使用国家通用教材,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确保使用国家通用教材工作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我院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和广大教师示范带头作用,我院纪委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全院各级党组织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赤峰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员工讲政治、讲大局,深刻认识使用国家通用教材对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落实包联责任制,对发现的不良思想动态及过激言行者及时提醒、教育、纠正,为使用国家通用教材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严守政治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全院教职员工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头脑清醒、旗帜鲜明、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党员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要坚决抵制与国家通用教材使用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发布、不跟帖、不点赞、不传播违背国家教育政策的言论和信息;要精准理解“五个不变”的内涵实质,向学生及家长讲清楚、民族语言授课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使用国家通用教材是少数民族学生更加全面发展、生活更加美好的利好政策。子女就读于民族语言学校的教职员工要毫不动摇地主动按时送子女入学,做好亲属、朋友和身边群众的示范,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
我院纪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落实上级党委和我院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和事,一律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绝不姑息;对教职员工妄议中央、口是心非、参与炒作、造谣煽动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共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附:相关党纪法律条文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4.《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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